解读《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萧冰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了。这是我市政府及人大有关部门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讨论、审议,广泛听取并采纳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颁布的第一部养犬管理办法的法规。从原来的禁止、严格限制管理到现在适当放宽的管理,从政府规定到正式法规的出台,这些变化说明了人们对犬只的认识及养犬管理已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这不仅是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那么,新法规与旧的管理办法及国外犬类管理法规有那些不同之处呢?还有那些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养犬者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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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比旧管理办法有较大改进:
1、 立法精神及过程更加合理、民主。
2000年颁布的《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的,其中涉及犬只挂牌费用和违规处罚的规定,违背了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加上其中一些条款缺乏科学性和人性化,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大部分养犬户不支持,致使《管理办法》形同虚设。
而新的法规从开始制定到审议定稿的整个过程(本人参加了两次审议),在参照旧《管理办法》的同时,特别注意听取并采纳各界人士的意见,摈弃了原来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使得新法规比旧的管理办法,甚至是国内一些城市的养犬管理办法有较大的改进。也让更多的人士感受到我市立法的民主与科学的精神。
2、 改变旧理念,适当放宽条件,严格进行管理。
以往养犬管理的主导思想就是通过高收费来达到严格限制的目的,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无济于事,其结果造成各个城市犬只管理无法真正实施。全国“两会”中,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也说:“广州不会限制养犬,但要加强犬只管理。”因此北京、青岛、深圳、大连等城市近年来相继将高额的挂牌费大幅度降低,青岛市甚至取消挂牌费,深圳市则是将挂牌费从5000元降到300元,费用降低了,又给犬只提供免疫、挂牌、植入芯片等服务,受到了养犬户的支持,犬只的注册管理就基本到位。我市新养犬管理办法,不仅会将原来高额的收费标准大幅度降低,向养犬户提供有关的服务,而且允许饲养大型犬,使得对犬只类型的管理更加科学,而不是像以往将大型犬与烈性犬混为一谈。
3、 对犬只在地点、时间方面的管理更为人性化。
新法规对犬只的进入场所的限制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以及医院、候车(船、机)厅、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其它场所就没做硬性限制。时间方面则改变了原来白天不许遛狗的规定,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性化,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它们也应该有一定的生存空间。
4、 不再对没收犬、流浪犬进行捕杀,是新管理办法最大的进步。
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它们在人类发展历史中为我们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过去对没收犬和流浪犬采取的捕杀做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反对,如何较好地处理这个问题,新法规也规定采用比较人性化的方式,如主要处罚违规的养犬人、让社会上有爱心的人认养、领养。但不应该将这些犬只进行买卖或送去做实验,因为在国际上是不允许这样处理收容犬的。除上述提到的方式外,还可以学习国外的管理经验,即在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将无人领养的犬只与重病的犬只实施安乐死,为健康或微病的犬只进行防疫、治疗、节育。
5、 对遗弃犬只者实行重罚,避免流浪犬增加。
城市中的流浪犬主要是原来的饲养者遗弃犬只造成的,新法规中规定不得遗弃犬只,不仅可以减少流浪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养犬者了解自己的责任。但新法规中没有像北京、青岛等地那样将“不得虐待犬只”写入条款,实在是一大憾缺。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动物保护法》或《动物福利法》法规来保障家庭伴侣动物的利益,而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此类法规(包括香港和台湾地区),由于没有此类法规的约束,虐待动物的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对教育孩子爱护动物、尊重生命也是很不利的。
6、 对非法从事犬只买卖者实行重罚,避免犬只来源及非健康犬只泛滥。
新法规规定岛内禁止从事犬只买卖,既可以保证买犬者的利益,又可以杜绝犬只泛滥。犬只的来源可以从两个渠道获得:亲戚朋友家中犬只繁殖后赠送或从岛外合法的经营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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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犬只伤害他人的状况,做了较合理的规定。
新法规要求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主没有约束好犬只而伤害他人者,犬只将被没收,并吊销养犬登记证。但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被犬只伤害的人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是由于受害人有意逗弄犬只或刺激犬只而被犬只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也要承当一定的责任,这一点是小孩子及其监护人应该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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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1、任何一部法规的制定,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做到完美、让人完全满意。
同样,新《管理办法》中也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大家认真了解法规的主导精神,求同存异,并为以后进一步完善该法规提出良好的建议。
2、最大的不足之处是新法规没有体现管理与爱护并重的现代管理理念。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颁布相关的法规来看,动物的管理首先是让公民懂得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的重要性,并了解自己的责任所在。而我国所有的养犬管理法规,重点都在于限制或严格管理,几乎没有涉及到动物权利的保护。法规的制定要平衡到各方面人的利益、爱好,但现代文明理念的教育、引导是不应该回避的,只有重视到这一点,城市文明的含金量才会增强,公民的素质才会真正提高,政府的管理也才会更有效。
3、对烈性犬及大型犬的设定标准还不够科学。
有些国际公认的烈性犬(如波尔多犬、可蒙犬、爱尔兰猎狼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等)没有列上,以后有人养就无法进行限制管理。德国牧羊犬、土狗、斗牛犬、纽芬兰犬和秋田不应列上,这几种犬在国外(包括台湾、香港)家庭中都有很多人养,从犬类的性格、特点来讲是不应归为烈性犬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将这些品种列为烈性犬。其中德国牧羊犬因其高智商、高服从性,被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选为工作犬,也被许多家庭所饲养,深圳市的烈性犬管理标准已将德国牧羊犬排除在外。大型犬设定40cm高、60cm长的要求不符合国际标准,按照国际标准,这一规格的犬只只能算是中型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