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作者:www.petsworld.cn  文章来源:www.petsworld.cn  点击数 1646   更新时间:2007-4-24 23:17:1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10章82条,与1998年开始实施的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24条。这个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在就这一草案进行说明时说,修订草案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据孙政才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从世界疫情状况以及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来看,动物防疫形势非常严峻,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需要。

  修订草案体现了对疫情预防工作的重视,尤其是强调建立疫情预警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草案还吸收其他国家区域化管理的成功经验,规定在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要按照规定经检疫合格。

  为了及时做出对疫情的应急反应,草案进一步严格了报告制度,明确了疫情认定程序,规定了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了疫情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我国将强化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重大动物疫情

  ·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